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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CONSTITUTION 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永續供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永續供應協會(TASS - Taiwan Alliance for Sustainable Supply)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立一個整合供應管理、運籌流程與資訊共享的永續發展標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參與國際間標準制定及攸關產業永續供應發展之活動。
  • 二、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有關永續供應標準認證之諮詢與服務。
  • 三、反應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產業相關永續供應管理政策之參考。
  • 四、有關永續供應管理相關知識之教育訓練。
  • 五、與國內外相關政府與民間組織學習與交流活動。
  • 六、建立永續供應資訊共享平台。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會員制,分為下列三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對永續供應管理有興趣者,經邀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各公、民營企業或政府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最多三人,以利行使權利。
  • 三、榮譽會員:國內外有關機關或學術團體,贊同本協會宗旨,對永續供應有特殊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審定後,暫停享受會員權益。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同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除名、停權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本會採會員制,分為下列三種: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 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選舉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之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歷屆卸任之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榮譽理 事長,前一屆立即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輔導現任理事長推行協會事務,本會首任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本會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有列席本會各種會議及活動之權利,並有發言權。前項除榮譽理事長外任期概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萬元。
  • 二、常年會費:第一級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五萬元;第二級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三萬元;第三級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二萬元;第四級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一萬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仍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入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年4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60017312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7月11日106法登社字第27號函准予成立為法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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